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6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春來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年息依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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