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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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84號聲請人ANIEHEPETERRAPULUCHUKWU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812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ANIEHEPETERRAPULUCHUKW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20年在案,考量聲請人為外國人身分,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8月28日起裁定羈押,先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育有2名未滿2歲之子女,無可能輕率逃亡,且先前對於移民屬要求每週簽到,亦從未遲延或漏簽;若認為有確保審判之必要,可採取要求被告定期報到、具保、指定保證人或採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方式,以確保被告到庭;被告遭羈押前子女方出生,迄今未能親自擁抱子女,被告願配合一切措施,期待能與家人團圓云云。
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該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該規定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屬正當。又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條款之罪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始符合該條款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此際羈押乃為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參照)。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二款至少須有百分之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亦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斯不待言。
四、被告雖否認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然依證人 呂宜哲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行車紀錄器勘驗筆錄、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員警密錄器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扣案物品等,足認被告所涉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為逾期居留我國之外籍人士(參偵卷第35頁),其於內政部移民署所登記之住居地址,也與實際居住地不同(參偵卷第40、41頁),為規避可能到來之重刑,當足認被告有逃亡之相當可能,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至被告雖稱其先前經移民署要求每週簽到,均未曾遲延或漏簽云云,然此項向移民署報到之要求並不會涉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與被告涉犯重罪可能遭判處重刑,而有逃亡相當可能之本案情形顯然不同,當不得相提並論。本院斟酌本案被告欲販賣之海洛因驗前淨重457.92公克,犯行可能所生危害甚鉅,並考量對被告自由拘束之不利益及防禦權行使之限制程度後,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若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以科技設備監控被告行蹤及限制行動自由範圍等替代手段,尚難認足以確保被告遵期到庭,以利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外,本件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被告所稱其餘家庭情形,核均不足以推翻其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是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