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875號聲請人 魏蔭鳳 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公務事件暨回復原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駁回其回復原狀聲請部分,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裁定。
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640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瑞明
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蔡彩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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