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2號原告 柯世宗 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豐年國民小學代表人 柯明忠 (校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李力作 輔助參加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林騰蛟 (局長)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解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原係被告聘用之教師,因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衝進被告校長室對校長咆哮,並搗毀校長室之物品,經被告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決議停聘,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案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0年
9月22日北教國字第1001332730號函拒絕同意,請被告重新召開教評會審議。被告教評會於100年9月23日重新開會決議解聘,並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100年9月24日北教國字第1001346206號函同意核准。被告以100年9月24日新北豐國人字第1000004557號函通知原告,以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予以解聘。原告不服,提起申訴,案經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101年5月11日新北市教申㈡字第100034號評議書駁回其申訴,原告仍不服,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102年1月28日駁回其再申訴,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2年9月18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由兩造陳述意見後,本院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張國勳法官黃桂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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