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簡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簡聲字第61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莊東文 相對人 莊東榮 相對人 莊民富 相對人 周美代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相對人莊東榮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件關於相對人莊東文、莊民富、周美代子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莊東榮之最後住所地在「臺中市」、相對人莊東文、莊民富、周美代子之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件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