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7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昆利
許粧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謝任堯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對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239條前段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柳昆利、許粧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柳昆利、許粧係共同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起訴書漏載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林世聰 已與被告許粧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許粧之刑事告訴,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6、77頁)。揆諸前開說明,告訴人對被告許粧所為之撤回告訴,其效力亦及於被告柳昆利,是爰均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