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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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丁俊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丁俊堯於民國95年4月22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22
0萬元,並簽訂「借款約定書」乙紙。㈡詎料債務人丁俊堯自104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
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仍積欠本金新臺幣1,435,217元,及如附表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8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25%│││1,244,262元││2月12日起│││├──┼──────┼─────┼──────┼──────┼───────┤│002│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7%│││126,596元││2月12日起│││├──┼──────┼─────┼──────┼──────┼───────┤│003│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4.37%│││64,359元││2月2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4,262元││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596元││3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丁俊堯│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359元││3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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