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666號
原   告  周奇昭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設立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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