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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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劉碧蓉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童來好~B法官王慧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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