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親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被告即生父乙○○認領其為被告之女,而原告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長安里竹圍巷一之九號,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認領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即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