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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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鄧國璽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
郭淑萍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乙○○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建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生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