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十九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彥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