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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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