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景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景翔於民國102年0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243,988元正未給付,其中232,793元為本金;9,931元為利息;1,2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景翔於民國103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06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27日止累計210,904元正未給付,其中200,546元為本金;9,07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4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景翔│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22%│││232793││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景翔│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8%│││200546││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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