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乙○○
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計算書附註「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66,71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3,312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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