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上字第9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二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一)就被上訴人丙○○訴請確認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在事件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五百元。
(二)就被上訴人乙○○本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請上訴人給付十二萬一千八百七十二元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五元。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就第二審裁判費合計共六千四百九十五元,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不合法,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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