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抗告人即原告 徐敏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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