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68號原告 郭俊良 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內政部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7至5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鄧晴馨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劉茵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