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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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瑋晟選任辯護人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瑋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陳翌欣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