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鄭清汾
鄭清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訴之聲明其中請求被告鄭清汾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0年6月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部分,據原告陳述係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惟民法第244條第4項係規定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請原告說明鄭清汾為受益人或轉得人之依據。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佳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