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75號聲請人 洪邱寶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 林邱瑞 香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行110年5月29日新臺幣3萬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