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6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即
王為亮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呂德義 訴訟代理人 林傳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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