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 蘇寶蘭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提字第12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寶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申請該案之開庭所有筆錄及開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項亦均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蘇寶蘭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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