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 蘇寶蘭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8年度提字第12號),請求交付提審之法庭筆錄、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申請該案之開庭所有筆錄及開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命聲請人蘇寶蘭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補正之刑事裁定於同年月二十日寄存送達於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十五頁),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上揭理由。另按提審法第八條規定關於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並非審判程序,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合。末查,本院一0八年度提字第十二號提審事件,前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一0八年十月三十日以一0八年度抗字第四三三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二十五頁),故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無從許可,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