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 林鎮山 訴訟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卿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同小段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 林阿河郭金傳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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