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張秀蓉 (即 張林金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莊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林金珠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該股票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9NZ-0000000-0普通股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