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8,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二、被告蔡宜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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