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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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9號原告 賴許瑞玉 被告 林源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源晟被訴偽造文書等,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賴許瑞玉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