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卿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 蘇盈財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不動產1苗栗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2苗栗縣○○鎮○○段○○○○段0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