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倖瑜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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