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邱嘉俊 被告 林源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略以: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幫助詐欺得利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