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城小字第88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王瑞英

被告 劉埏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33元,及其中新臺幣75,198元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270日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逾期自第271日起,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4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蔡鴻源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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