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2年度宜小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宜小字第344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告 謝偉揚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2,944元,及自112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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