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債權人 謝斐淑 債權人 謝斐麗 債權人 謝富琦 債權人 謝斐琴 債權人 薛秀冉 前列謝斐淑、謝斐麗、謝富琦、謝斐琴、薛秀冉共同上列債權人謝斐淑等五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和田 之共同繼承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和田之共同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謝和田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