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敏生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敏生(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又被告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觀勒處所,經本院向該戒治所送達判決正本,由被告於107年5月4日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自翌(5)日起算上訴期間10日,本件上訴期間之末日應為107年5月14日。然上訴人遲至107年5月15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卷附上訴狀上本院之收文章戳可憑,則上訴人提出本件上訴顯然逾期,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