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00年度南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蔡進男
之5
被 告 邱恩澤
4號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被 告 張惠雄
調解委員 李合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簡字第13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調解委員 李合法律師
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 告 蔡進男 到
被 告 張惠雄 到
被告複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玖萬元。
給付方式:自民國101年6月1日起,於每月1日給付新臺
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匯入國泰世華銀
行永康分行、戶名:蔡進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如有一期未履行,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拋棄與被告邱恩澤間就K1避險共同基金間所生之
其餘請求(但不包含原告對被告邱恩澤以外之人關於上開基
金之請求)。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原 告 蔡進男
被告複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張惠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