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埔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埔簡調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經本院分於民國99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與相對人電話聯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明確表示同一事故於本院尚有另案正在審理中,無從與聲請人先行調解,故無調解意願等語,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足堪認定本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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