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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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上旬某日│96年10月12日│97年1月30日至│││至96年10月13日││97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731號│偵字第5731號│字第1012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159號│159號│445號││├────┼────────┼────────┼────────┤││判決│97.02.15│97.02.15│97.07.15│││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判決││159號│159號│445號││├────┼────────┼────────┼────────┤││判決│97.03.15│97.03.15│97.08.04│││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更字第3390號│更字第3390號│更字第3390號│└────────┴────────┴────────┴────────┘┌────────┬────────┬────────┬────────┐│編號│4│5││├────────┼────────┼────────┼────────┤│罪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某日至│97年2月3日││││97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5194號│偵字第109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事實審││381號│402號│││├────┼────────┼────────┼────────┤││判決│97.06.30│97.06.30││││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沙簡字第│97年度沙簡字第│││判決││381號│402號│││├────┼────────┼────────┼────────┤││判決│97.09.08│97.09.08││││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389號│字第144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