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3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14008號、97年度執聲字第3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上開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4號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1月18日│97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708號│第708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48號│97年度訴字第1048號││├───┼───────────┼───────────┤││判決│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48號│97年度訴字第1048號││├───┼───────────┼───────────┤││確定│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3月4日│97年3月4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2332號│第2332號│├───┬───┼───────────┼───────────┤│最後事│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19號│97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97年8月18日│97年8月18日│││日期│││├───┼───┼───────────┼───────────┤│確定│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919號│97年度訴字第2919號││├───┼───────────┼───────────┤││確定│97年9月4日│97年9月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