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陽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陽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呂陽欽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祐辰附表:受刑人呂陽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5日│拘役35日│├────────┼────────┼────────┼────────┤│犯罪日期│101.07.16│101.09.27│101.09.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39號│速偵字第963號│速偵字第9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97號│1285號│12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2.24│101.12.09│101.12.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97號│1285號│1285號││判決├────┼────────┼────────┼────────┤││判決│102.01.28│102.01.22│102.01.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備註│執字第431號│執字第699號(編│執字第699號(編││││號2至3號曾定應執│號2至3號曾定應執││││行拘役70日)│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