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德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芳隆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5,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