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1號
原   告 林德榮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芳隆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5,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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