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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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號
原 告 周瑞益
原告因償還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添富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119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
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