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馬小字第6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欣慧
陳秀卿
被 告 陳文才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小字第6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