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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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0號
原   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志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0 年度 重簡 字第 60 號裁定(100.01.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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