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5號
原   告  劉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8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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