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丹霞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玉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
被 告 吳武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張毓絹
通 譯 洪綺珊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該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117之1號3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依該社區規約壹、生
活公約第5條規定,建物管理費以每月每坪新台幣(下同)9
0元計收,上開建物登記總坪數為123坪,因此,被告每月應
繳納之建物管理費為11,070元(90X123=11,070)。詎被告
自民國99年2月2日起,至100年2月28日止,總計積欠12個月
又27日之管理費共143,514元未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積欠之管理費143,51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社區規約、管理費
繳費通知單、存證信函及報備證明均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為
證,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至原告撤回部分訴訟(即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訴訟費
用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前段,由原告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