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楊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8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
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附表: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違約金計算│
││││金起算日│方式│
├──┼─────┼────┼────┼─────┤
│1│97.1.1至│2100元│98.3.1│按月加計千│
││97.12.31│││分之5,最│
├──┼─────┼────┼────┤高以欠額之│
│2│98.1.1至│2448元│99.4.1│百分之30為│
││98.12.31│││限核計。│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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