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表壹具及封印鎖貳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電表1具及封印鎖2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於民國97年3月3日確定,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於98年3月2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06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按。扣案之電表1具及封印鎖2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在卷,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