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9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