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壢簡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竊盜,處罰金新台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之罪名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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